深圳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
一、适用法律
深圳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失业条例》),《失业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二、参保范围
(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
(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不适用《失业条例》。
三、失业员工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四、失业保险费缴交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本单位员工人数×40%。
五、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员工的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员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促进再就业经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及生产自救费);
(五)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第(一)项失业保险金外,前款所列各项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六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
(三)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机构按缴费基数(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0.8%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失业;
(二)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四)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八、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期限: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九、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